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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第1页)

第三章论辩

辩的界说墨家的“辩”,是分别是非真伪的方法。《经上》说: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说》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辩的用处及辩的根本方法《小取》篇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一段先说辩的目的,共有六项:(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句,总论“辩”的方法,“摹略”有探讨搜求的意义(《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广雅·释诂》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于道曰略。”孙引俞正燮语未当)。论辩的人须要搜求观察万物的现象,比较各种现象交耳的关系,然后把这些现象和这种种关系,都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所以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种种事物,都叫做“实”。实的称谓,便是“名”(说见第七篇)。所以《经说下》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是一匹马”,“这”便是实,“一匹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论理上,实便是主词(Subject),名便是表词(Predicate),合名与实,乃称为“辞”(Propment)(辞或译“命题”殊无道理)。单有名,或单有实,都不能达意。有了“辞”,才可达意。但是在辩论上,单有了辞,还不够用。例如我说:“《管子》一部书不是管仲做的。”人必问我:“何以见得呢?”我必须说明我所以发这议论的理由。这个理由,便叫做“故”(说详下)。明“故”的辞,便叫做“说”(今人译为“前提”Premise)。《经上》说:“说,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实)是“假的”(名)。……(所立之辞)。

因为《管子》书里有许多管仲死后的事。……(说)。

怎么叫做“以类取以类予”呢?这六个字又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凡一切推论的举例和断语,都把一个“类”字作根本。“类”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例如我认得你是一个“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树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学书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为什么呢?

因为孔子是一个“人”。

因为凡是“人”都有死。

这三个“辞”和三个“辞”的交互关系,全靠一个“类”字(参看附图)。印度因明学的例,更为明显,

声是无常的(无常谓不能永远存在),……………………(宗)

因为声是做成的,……………………(因)

喻依

如下图:

“声”与“瓶”同属于“做成的”一类,“做成的”属于“无常的”一类,这叫做“以类予”。在万物之中,单举“瓶”和“声”相比,这是“以类取”。一切推论,无论是归纳,是演绎,都把一个“类”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说: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一切论证的谬误,都只是一个“立辞而不明于其类”。

故上文说的“以说出故”的“故”乃是《墨辩》中一个极重要的观念,不可不提出细说一番。《经上》说:

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孙诒让补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从之。惟孙移体也五字,则非)

《说文》:“故,使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响;用棍打头,可使头破。故的本义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无此因,必无此果,所以说:“故,所得而后成也。”如《庄子·天下篇》:“黄缭问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引申出来,凡立论的根据,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说出故”的故,是立论所根据的理由。《墨辩》的“故”,总括这两种意义。《经说》解此条,说:“故”有大小的分别。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复杂,有甲、乙、丙、丁等,单举其一,便是小故。有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这一个小故,也决不致死。故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因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说:“体也,若有端。”(体字古义为一部分。《经上》说:“体,分于兼也。”兼是全部,体是一部分。《经说》曰:“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线,端是点。二分之一,线上之点,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种小故的总数,如上文所举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种原因都完全了,自然发生结果。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譬如人见物须有种种原因,如眼光所见的物,那物的距离、光线、传达光线的媒介物、能领会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学所谓“九缘”是也)。此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见物。故说“若见之成见也”。

以上说“故”字的意义。《墨辩》的名学,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谓“摹略万物之然”),然后用来做立说的根据。凡立论的根据,所以不能正确,都只是因为立论的人见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牵合在一起,强说他们有因果的关系;或是因为见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科学的推论,只是要求这种大故;谨严的辩论,只是能用这种大故作根据。再看《经下》说:

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说》曰: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是“故”。能见得这个故的全部,便是“智”。用所知的“故”,作立说的“故”,方是“使人知之”。但是那“物之所以然”是一件事,人所寻出的“故”又是一件事。两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见得一定相同。如“物之所以然”是甲、乙、丙三因,见者以为是丁、戊,便错了,以为单是甲,也错了。故立说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故。不能如此,所举的故便不正确,所辩论的也就没有价值了。

法《墨辩》还有一个“法”的观念很重要。《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上文说“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说“法”是“所若而然”。把两条界说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他做去,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科学的目的只是要寻出种种正确之故,要把这些“故”列为“法则”(如科学家的律令及许多根据于经验的常识),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学的归纳法是根据于“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学的演绎法是根据于“同法的必定同类”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为立论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类的效果。懂得这两个大观念,——故与法——方才可讲《墨辩》的名学。

辩的七法以上说一切论辩的根本观念。如今且说辩的各种方法。《小取篇》说:

或也者,不尽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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