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所谓法家
一、论“法家”之名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读了上章的人当知道慎到属于老子、杨朱、庄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学近于墨家,他的名学纯粹是儒家。又当知道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墨家的法的观念,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中国法理学当西历前三世纪时,最为发达,故有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许多讲法治的书。后人没有历史眼光,遂把一切讲法治的书统称为“法家”,其实是错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讲,注重中国古代法理学说,并不限于《汉书·艺文志)所谓“法家”。
二、所谓“法家”的人物及其书
(一)管仲与《管子》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书大概是前三世纪的人假造的,其后又被人加入许多不相干的材料(说详第一篇),但此书有许多议论可作前三世纪史料的参考。
(二)申不害与《申子》申不害曾作韩昭侯的国相。昭侯在位当西历前358至前333年,大概申不害在当时是一个大政治家(《韩非子》屡称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说:“申子蔽于势而不知智。由势谓之,道尽便矣。”)《韩非子·定法》篇说:“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又说:“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顾千里校疑当作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依此看来,申不害虽是一个有手段(所谓术也)的政治家,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今《申子》书已不传了,诸书所引佚文,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置法而不变”等语,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与《商君书》卫人公孙鞅于西历前361年入秦,见孝公,劝他变法。孝公用他的话,定变法之令,“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史记》云:‘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与此互相印证)。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篇)。公孙鞅的政策只是用赏罚来提倡实业,提倡武力(《史记》所谓“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是也)。这种政策功效极大,秦国渐渐富强,立下后来吞并六国的基础。公孙鞅后封列侯,号商君。但他变法时结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车裂之刑而死(西历前338年)。商君是一个大政治家,主张用严刑重赏来治国。故他立法:“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韩非子·定法》篇)。又“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新序》)。这不过是注重刑赏的政策,与法理学没有关系。今世所传《商君书》二十四篇(《汉书》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后的人假造的书。《徕民》篇说:“自魏襄以来,三晋之所以亡于秦者,不可胜数也。”魏襄王死在西历前296年,商君已死四十二年,如何知他的谥法呢?《徕民》篇又称“长平之胜”,此事在前260年,商君已死七十八年了。书中又屡称秦王。秦称王在商君死后十余年。此皆可证《商君书》是假书。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没有法理学的书。
以上三种都是假书,况且这三个人都不配称为“法家”。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产、申不害、商君,——都是实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学家,故不该称为“法家”。但申不害与商君同时,皆当前四世纪的中叶。他们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发生一种思想上的影响。有了他们那种用刑罚的政治,方才有学理的“法家”。正如先有农业,方才有农学;先有文法,方才有文法学;先有种种美术作品,方才有美学。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说那些学理的“法家”和他们的书:
(四)慎到与《慎子》见上章。
(五)尹文与《尹文子》见上章。(《汉书·艺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错的)
(六)尸佼与《尸子》尸佼,楚人(据《史记·孟荀列传》及《集解》引刘向《别录》,班固以佼为鲁人,鲁灭于楚,鲁亦楚也。或作晋人,非)。古说相传,尸佼曾为商君之客;商君死,尸佼逃入蜀(《汉书·艺文志》)。《尸子》书二十卷,向来列在“杂家”。今原书已亡,但有从各书里辑成的《尸子》两种(一为孙星衍的,一为汪继培的。汪辑最好)。据这些引语看来,尸佼是一个儒学的后辈,但他也有许多法理的学说,故我把他排在这里。即使这些话不真是尸佼的,也可以代表当时的一派法理学者。
(七)韩非与《韩非子》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与李斯同受学于荀卿。当时韩国削弱,韩非发愤著书,攻击当时政府“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因主张极端的“功用”主义,要国家变法,重刑罚,去无用的蠹虫,韩王不能用。后来秦始皇见韩非的书,想收用他,遂急攻韩。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按《史记》所说。李斯劝秦王急攻韩欲得韩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举荐韩非,何以后来又害杀他。大概韩王遣韩非入秦说秦王存韩,是事实。但秦攻韩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后因李斯、姚贾的谗言,遂收韩非下狱。李斯使人送药与韩非,叫他自杀。韩非遂死狱中,时为西历前233年。
《汉书·艺文志》载《韩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见秦篇》乃是张仪说秦王的话,所以劝秦王攻韩。韩非是韩国的王族,岂有如此不爱国的道理?况且第二篇是《存韩》。既劝秦王攻韩,又劝他存韩,是决无之事。第六篇《有度》,说荆齐燕魏四国之亡。韩非死时,六国都不曾亡。齐亡最后,那时韩非已死十二年了。可见《韩非子》决非原本,其中定多后人加入的东西。依我看来,《韩非子》十分之中,仅有一二分可靠,其余都是加入的。那可靠诸篇如下《显学》、《五蠹》、《定法》、《难势》、《诡使》、《六反》、《问辩》。此外如《孤愤》、《说难》、《说林》、《内外储》,虽是司马迁所举的篇名,但是司马迁的话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举《庄子》:《渔父》、《盗跖》诸篇,皆为伪作无疑)。我们所定这几篇,大都以学说内容为根据。大概《解老》、《喻老》诸篇,另是一人所作。《主道》、《扬搉》(今作扬权,此从顾千里校)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储说左上》似乎还有一部分可取。其余的更不可深信了。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辈,“法”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论“法”的观念)。佴,所然也。《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郭注:“佴次为副贰。”《周礼》:“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郑注:“贰,副也。”我们叫抄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话,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说:“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墨子的“尚同主义”要“一同天下之义”,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说他偏重“齐”字,却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齐。后来“别墨”论“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动,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绎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字最明白。当时所谓“法”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四、“法”的哲学以上述“法”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的观念进化的小史。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才发生的。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之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尊字是动词,贵是名词)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贵族便失了他们掌管刑律的“业”了。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看此两事,可以想见。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如郑国既铸刑书,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刑。铁铸的刑书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学说遂渐渐发生。这是很长的历史,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古代自然是有的,那就错了。第三,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大都有怀疑的心,并且有极力反对的。例如老子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又如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可见孔子不重刑罚,老子更反对刑罚了。这也有几层原因:(一)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的很,又没有限制(如《诗》,“彼宜无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脱之。”又如《左传》所记诸虐刑),实在不配作治国的利器。(二)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以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上流社会只该受“礼”的裁制,不该受“刑”的约束。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都可为证。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普及全国(参看梁任公《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这话不甚的确,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他们所说的“法”,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刑罚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的三件事,然后可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前三世纪方才发达,但他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今分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世,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话的影响(宋以后更是如此),无论是说“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诚意”,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说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说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如《韩非子》中《扬搉》、《主道》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两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王安石《老子论》)。这段话很有道理。法家虽信“无为”的好处,但他们以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可以无为。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这都是说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没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语)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参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搉》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