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处方药”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能由医师针对每个患者的特定病症决定使用;没有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自己使用处方药,同样可能耽误治疗,引发不必要的毒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些处方药的使用选择权也只能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也就是说,处方药既不得在指定刊物以外的其他刊物作广告,也不得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利用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介绍所推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例如,介绍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的广告,介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的广告等。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十分复杂,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有的药品短期效果好,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抗药性或者副作用。医疗器械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则更多,药品、医疗器械的状况,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副作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症状,不同患者需要的检查水平、药物种类、药物剂量、医疗手段等可能存在差异;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根治”“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篡改、曲解。
2??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药品广告应当标明显著禁忌、不良反应。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方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其他处方药,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参考,不得向普通社会公众(如患者)作广告。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由于没有医师把关,一旦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2??医疗器械产品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为避免使用单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在广告中提醒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相关人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其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的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
1??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提及疾病名称,明示或者暗示其可以治疗某些疾病;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使用这些商品、服务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例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在广告中宣称能治疗贫血,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2??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通过使用医疗用语,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树立专业、权威、高端、健康形象,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对此应予禁止。例如,一些非医疗美容服务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3??其他商品的广告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实践中,有的商品为增强吸引力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此也应予以禁止。例如,有的化妆品(“卫妆特字”产品)广告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及其广告
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保健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食品信息,指导合理消费,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规范,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等情况,本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范。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调节机体功能的效果。这种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保健食品都有相应的功效、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要求,其效果也可能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自然不得涉及上述内容。
3??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仅适宜于特定人群,不是所有人所必需,更不是为保障健康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