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
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
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
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
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
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
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
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
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