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排行周排行月排行日推荐周推荐月推荐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2页)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反广告基本准则和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1)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涉案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准则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涉及中小学生、幼儿的广告,以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分别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本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或者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者涉及特殊的弱势消费群体,或者在实践中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需要由本法在一般性的广告内容准则之外作出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作了规定。发布广告既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同时又按照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广告主以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2.发布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心智发育尚未健全,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辨别能力;同时,让孩子过早地涉入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也可能会对其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造成影响。因此,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即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2)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为进一步规范广告代言行为,加大对进行虚假广告代言的代言人的惩戒力度,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第四十六条对部分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作出规定,即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上述医疗、药品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关系到有关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以建立防范机制,把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该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由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比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以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1)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如果其发布的违法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其处以罚款,确定罚款数额的办法与广告主相同;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处罚外,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广告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发布广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广告传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清楚的、明确的,这是广告的一般准则,也是广告发挥其传播经济信息作用的基础。对于故意违背一般广告准则要求,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是虚假广告,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已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背一般广告准则要求,但未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范的广告内容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的行为包括:1??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未做到准确、清楚、明白;或者在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未做到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2??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做到真实、准确;或者未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3??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广告中涉及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或者在广告中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谎称取得专利权;或者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范的广告形式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的行为,即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具体包括:(1)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3)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予以改正,同时对广告发布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广告,是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侵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为广告法所禁止。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为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损害广告发布管理秩序,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上述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包括责令其停止广告发布业务、责令其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其违法所得。2??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以及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本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利用自身的专业性、权威性、影响力等因素对广告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往往能够引起消费者对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关注和购买,是一种重要的广告宣传手段。为加强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强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书友推荐:没你就不行之新征途在北宋当陪房投喂流放罪臣后,她被迫现形了私下辅导(年下师生1v1)鱼目珠子(高干1v1)下乡的姐姐回来了婚后心动:凌总追妻有点甜人间政道重生少年猎美潘多拉的复仇逍遥小郎君古代猎户的养家日常浓精浇灌小白花(快穿 nph)官途,搭上女领导之后!触手怪她只想生存无敌从觉醒武器大师开始他的暗卫蝶变梦中修仙:我有九个绝色道侣房客(糙汉H)
书友收藏:邪恶小正太的熟女征服之旅优质肉棒攻略系统(np高辣文)穿越崖山:我赵昺绝不跳海官场:救了女领导后,我一路飞升从被白丝女儿夜袭开始的乱伦故事【合集】触手怪她只想生存就职供销社,我在60年代搞代购你男朋友下面真大(校园 np 高h)以你为名的夏天官场:从离婚后扶摇直上重生少年猎美从边军走出来的悍卒交易沦陷非常权途勾引父亲和自己上床(父女H)退婚后,我娶了未婚妻的堂妹梨汁软糖【1V1甜H】爱你老妈全职法师官路浮沉